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,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;阳嘉新制不是“便利末明”,而是“便利甚明”。马端临亦称:
按此后汉初之事,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,稽诸乡评,誉望著者入选抡,而声称损者遭摈弃,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。中叶以来,此意不存,往往多庸妄之流,以干请而得之,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。
是马端临亦承认,“试文之事”是一种应时的“革谬之法”。“选举因才,无拘定制”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,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。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,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,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。
从胡广对汉家政治“祖德师经,参杂霸轨”的强调,可知他是“霸王道杂之”方针的维护者。他把“六奇之策”“郑、阿之政”视为选官目的,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。这在阳嘉以前,已有“试职”“累功”之法加以保证。一般来说,“试职”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,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。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、工作、时间甚至报酬,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;而且,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“试职”,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。所以,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,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。汉代的“试职”制,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。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,也确实有其必然性。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,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,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,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,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。最终是“以文取人”而不是“以能取人”,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