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英德借款的余额仅有300余万两,而应偿付日本的各项战争赔款在第二期付款之后尚有8000余万两。因此,中国政府如果能够在1898年5月8日之前如数向日本支付这笔赔款,那么中国政府根据中日双方达成的谅解,不仅可以免付8000余万两赔款的利息,还可以从中扣还已付息银10833333两,从而使剩余的数额减为7250万两,再加上还需支付的日本1898年驻威海卫的军费50万两,中国政府此时尚需大约7300万两的数额。所以,为了尽早了结这些赔款,中国政府在英德借款合同达成之后不久就开始张罗着新的借款。
1896年5月16日,总理衙门就借款事宜征询赫德的意见,试图用中国内地的土产鸦片税、各通商口岸的常关税、厘金、盐税等作抵押,继续向英国、德国的银行借款。双方为此进行了断断续续的协商,后因此方案的结果对中国来说必将后患无穷,中国政府主动放弃这一方案,改由各省代为征收土产鸦片税,中国向英德等国的借款另谋抵押。
翌年6月1日,清政府正式任命由李鸿章负责办理借款事宜,李鸿章很快就与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进行了接触。在李鸿章提供的条件中,并无以外人管理税收作为追加保证的条款,李鸿章坚持内地税收主权必须独立作为此次借款的先决条件,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外人代为管理内地的税收事务。